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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江歌案是_道德审判_吧,那又如何?

发布时间:2025-06-01 22:57:02  浏览量:16


法律存在的目的是维护公正,而不是维护法律本身,如果现有法条不能实现公正,那么应变更的是法律,而不是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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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有一部在全球热映的韩国影片,名为《釜山行》,我不清楚有多少朋友观赏过。

不少观赏完这部电影的观众会认为,影片里最为可怖、最让人痛恨至极的角色,并非那些丧尸,而是片中头号人类反派——“金常务”。此人极为自私自利,每当丧尸逼近,就会将身边的人推出去,当作自己的挡箭牌。

这一反派角色塑造得如此成功,原因在于其形象可信。用当下流行话语来说,他就如同现实里常见的那种精于算计、只顾自身利益之人。只不过,导演向我们暗示,在危机降临之际,这类精于个人利益算计者的行径会变得极为冷酷、毫无底线。

在这部电影火爆之后,影片的导演兼编剧延相昊披露了一件事:原本他为影片设定的结局并非公映时呈现的那个。

原本的剧本是这样写的:

军队把经过隧道的孕妇和女孩误认成丧尸并开枪射杀。

狙击手在击杀了孕妇以及女孩之后,发觉两人并未受到感染,内心深感愧疚,长官却声称他做出了最为正确的抉择。

在原剧本里,有个自私自利的金常务并未感染病毒。他将救自己的列车长推出门外,让其挡住最后一波丧尸后,机智地选择躲起来,等到天黑才现身,接着穿过了隧道。

鉴于上一回的经历,狙击手并未立刻开枪,而是先通过询问来确定对方是否感染。

这样一来,金常务成了整辆车上仅存的生还者。

延相昊透露,实际上他十分青睐这个结局,原因在于它最能体现现实。毕竟在现实里,通常不就是这般极度自私自利之人最终能够存活下来嘛!

然而,剧组当中的其他人都极力劝阻导演,千万不能这样拍摄!

设想一下,作为商业影片的《釜山行》,要是观众在整部电影里积攒起来的情绪没处宣泄,要是他们看不到善恶皆有对应回报的结局,那观众说不定会像丧尸似的愤怒不已,直接把主创给“啃”了,甚至把电影院都砸了。

因此,一方面是为了让韩国影院的几块电影屏幕免受损坏,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自己收到刀片威胁,导演最终更改了结局。采用近乎“机械降神”的手法,让狡猾似狐的金常务感染病毒,令人称快地死去。

此次修改是一次背离导演初衷与现实生存逻辑的强行修改。要是问它符合什么,那或许只契合我们内心的道德准则。毕竟公众的道德意识,让大家不愿看到那般自私自利、用他人抵挡丧尸的角色最终获得成功。

2

你或许已经猜到我要讲什么了,就是昨天那篇名为《写在江歌妈妈胜诉之后:善恶当有公断,只因正义必须前行》的文章里提及的江歌案。

令人遗憾地巧合的是,电影《釜山行》于2016年上映,而江歌遇害案件同样发生在这一年。

这些年来我始终在思索,那个刘鑫是否能算得上现实版本的金常务,毕竟他俩的行为基本遵循着一模一样的逻辑准则:

面对危险时,他们把那些曾给予自己信任与援助的人推出去充当护盾,接着为了确保自身万无一失,在那人背后“砰”地一声关上了象征着逃生希望的门。

仅有的差别是,影片里的金常务未能在劫难后存活,且要是他活下来也不会在事后时不时发消息去刺激曾为他挡刀的受害者,说出“阿姨,血馄饨好吃吗?”这样的话。

然而,昨天写完那篇稿子后,有朋友跟我说,他认为刘鑫不应该承担此次民事责任,国内法院此次判决赔偿缺乏法律条文依据,或者至少赔偿金额过高,是不合理的……

针对这种看法,我实在想不出反驳的言辞。然而,我又记起那个疑问:就算是在影片里,若有这样一个人,他不死去,观众都会大闹影院表示抗议。在现实里,要是有这样一个人,事后居然连民事责任都不被追究……你觉得这能说得过去吗?观看这样的情节,你能内心平静吗?哪个法院会比导演更有胆量,敢于如此挑战公众的道德标准呢?

没错,我承认,在这次青岛阳城区法院的判决文书里,并未引用特别具体的法律条文。针对案发当晚的案件情况,法院的判词作了如下认定:

法院在审理后判定,刘暖曦(曾用名:刘鑫)身为江歌的挚友且是被救助的对象,对于她带来的侵害风险,并未如实地向江歌告知并提醒。当面临陈世峰的不法侵害,危险近在咫尺之际,刘暖曦只图自身安全,全然不顾他人生命安危,把江歌挡在自己居住的门外,致使江歌遇害。这种行为存在显著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从专业法学用语的角度来讲,这段判词实际上明确了刘鑫在该起案件中的两项过错:

首先,在事情发生之前,并没有向那些为她提供援助的人履行危险告知的职责。

其二,在危急艰难时刻来临之际,一方毫无合理缘由地终止了彼此间极为特殊的信赖关系。

往简单了说,就是欺骗和违约。针对这两种行为予以惩处和反制的法律意图,分散在我国《刑法》《民法典》的各章节里。不过,要是你非要问刘鑫的这一具体行为究竟该适用哪条法律条文,那争议可就大了,毕竟当时的情形极为特殊,而且她的所作所为太过离谱、一点都不典型。作为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国家,我们或许很难找出一个特定的法条严丝合缝地套用到她身上。在中国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也确实不存在如此高额精神赔偿的先例。

然而,存在争议就表明不能如此实施惩处吗?“法无禁止即允许”的理念是否能应用于此类案件呢?

设想一下,要是现实里真的出现丧尸危机,似乎在现实里也不存在相关法律来禁止你如同《釜山行》里那个自私自利的“金常务”一样行事。毕竟成文法没办法预料到“丧尸爆发”这样的极端状况,把他人推一下、关个门之类的举动都可能致使他人丢了性命。

当法律的光芒难以照亮那些奇诡、怪异的阴暗之处时,就需道德挺身而出,发挥弥补作用。审判人员要运用自身的自由裁量权,从现有法律条款里提炼立法意图,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展开具体分析,最终达成公平正义。

洞悉这一要点,你便能知晓为何在英美等国家所遵循的海洋法系里,会存在陪审团这一制度。那些担任陪审员的人,并非法学专业出身,他们只是最平常的公民,也许前一日还在从事搬砖、写作、送外卖等工作,今日就被召集到法庭担任陪审员。让他们对与自身毫无关联的案件做出评判。

那些对法律一知半解的普通民众,当他们在法庭上进行决断时,所依据的会是什么呢?不过是存在于每个人内心的基本认知,是留存于每个人灵魂深处的道德准则。

直白来讲,在英美法系里,每一起由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实则都是一场“道德审判”,只不过这是受到法律约束的道德审判。

一个优良的社会,会信赖并依靠每位公民最为质朴的道德判断力。而糟糕的社会才会在所有事情上都借助公共权力的强制力量。

3

提及“道德审判”,我察觉到不少中国人对其怀有超乎寻常的抵触情绪。仿佛一提到“道德审判”,天然就是错误的。而这一观点在江歌案里体现得更为明显,不少人之所以反感、谩骂江歌的母亲,支持刘鑫,说白了就是源于这四个字。他们认为站在江歌妈妈一方的人都是在进行“道德审判”。

然而,这里面存在着一个悖论:那些批评他人开展“道德审判”的人,你们给出这样的批评,这本身难道不也是一种“道德审判”吗?

至少就江歌案这一具体案例而言,我认为针对江歌妈妈的所谓“道德审判”不但发生了,还达到了极其过分、让人愤怒到极点的程度。

若谈及道德评判,试问,这难道不是更为扭曲、更为过分的“道德评判”吗?

故而,这些持反对意见的人,实际上是运用那些他们所抵触的事物,去对抗他们所反对的事物。

如此的反对到底有何意义呢?

实际上,扩大来讲,我们在世间对各类事物始终都在开展“道德评判”。一个具备道德观念的人,必然会对事物有赞扬与批评、肯定和否定。一个有良好道德风尚的社会,应当构建一种机制、明确底线,对公众道德标准认定为恶的事情加以惩处,对公众道德标准认可为善的理念给予褒扬。

这恰恰是法律创立的本意。追根溯源,法律之所以存在,其目的在于维护道德、保障公平正义,而非维护法律自身。倘若现有的法律条文无法达成公正,不能引导人走向善道,那么应当做出改变的是法律,而并非公正。

何谓法律?乃是已以书面形式呈现,被当作行为底线的道德。那什么是“道德”?即是正逐步达成共识,被视为行为高线的“法律”。

对于想要弄懂这种相互作用的朋友,我建议您去研读一部由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创作的著作——《论法律》(可考虑与《论共和国》一同阅读)。

我觉得在这本书里,西塞罗提出了一个人类法制史上极为关键的概念,即自然法。

人们时常会认为,当下在世间施行的部分成文法律存在不合理、不健全之处,秉持着恶法非法的观点。

然而我们为何会形成这样的观念呢?这是由于在所有成文法的上方,存在着一种绝对正义的自然法。它具有普遍性、恒久性和永恒性。西塞罗觉得,自然法源自上帝之手,倘若人类制定的法律与自然法相抵触,那么该法律便是违法的。

那么,何种事物可助力人们判别我们所制定的法律是否与自然法相抵触呢?答案是公议而来的道德。

故而西塞罗极为重视罗马公民的品德以及公众舆论的约束效力,他觉得一个健全且具执行能力的道德体制,恰是守护他深爱的共和国永远不覆灭的根本所在。

换个说法作比喻。自然法学派认为,永恒且超验的自然法,是所有法律要抵达的终点。而现实中持续改进、不断发展的法律,如同正在长征的部队,在未知的丛林中缓缓行进。

那道德究竟是什么呢?实际上,它好比是军团派出的侦察部队,其任务是探寻出一条路径,引领法律前行,推动社会的公共秩序与良好风俗最终抵达目标之处。

故而,真正可怖的并非“道德评判”,而是“道德无评判”,乃至道德畸形。

倘若一个社会缺失了公益舆论和道德,那么其法律和社会秩序就如同没有岗哨守卫的军队,于幽暗森林里迷失方向,进而分崩离析。

诚然,我能够明白不少中国人反感“道德审判”的原因,在历史长河中,我们这个民族曾在道德审判上有过惨痛的经历。

从古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观点,到特定特殊时期所倡导的“斗私批修”“坚决斗争一闪而过的私心杂念”。道德评判曾数度走向极端、遭到滥用,成了这个民族的一场噩梦。这使得许多中国人对道德评判出现了创伤后的应激障碍,反感那些进行“道德绑架”之人,进而去对刘鑫这类“真小人”抱有同情。

然而我们需明白,这些化作噩梦般的所谓道德审判所捍卫的,并非正常、健康、守正的道德规范,而是在某些特定环境中被蓄意培植、助长起来的扭曲败坏德行。这些根本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道德审判”,只因要批判这类行为就连“道德审判”一同诋毁抹黑,这并非果敢之举,反倒彻头彻尾是一种愚不可及的行径。

弥尔顿于《论出版自由》里说道:“请让真理与谬误于自由的天空中较量吧,瞧瞧究竟谁能胜出!”

我们理应坚信公众内心的道德法则,确信在可自由展开讨论的舆论环境下,社会的共识与道德不会出现扭曲。

更确切地讲,我们关注公众事件、撰写时事评论、发表观点看法,实际上旨在维护道德以及道德审判的健康性与正义性。

这便是像我们这样的书写者持续创作的缘由。我们要踊跃思考、大胆发言,于每一起案例的论证和评判里,探寻那崇高的自然法以及我们心底的道德准则。

《自由之翼》音乐:Linked Horiz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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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把话题拉回到《釜山行》。在最终公映的版本里,延相昊构思了另一个结局。他安排从精致到野蛮的利己主义者金常务死亡,而主角的女儿和孕妇一同穿过那隧道。就在狙击手即将向她们开枪的瞬间,女孩在漆黑的隧道中唱起一首歌,一首表明自己人性尚存的歌。

就这样,孕妇和女孩成功获救。

在经历了一整场残酷的拼杀和奔逃后,观众终于看到了一份证明——证明人性的存在。

在我看来,这个结局虽说可能不如最初版本那般贴近现实,不过其蕴含的寓意更为出色。

或许整个人类文明发展历程,从头到尾都在昏暗的隧道里摸索前行。我们所制定的法律体系并非尽善尽美,社会之中乃至朋友之间,人性也难以完全信赖。心地纯善之人,往往在现实里吃尽苦头,被那些心怀叵测之人当作盾牌,去阻挡外界的伤害,落得个遍体鳞伤的境地。

然而,究竟是什么让社会秩序不致陷入混乱?是什么推动着法律持续改进?又是什么使我们始终坚定不移地向前迈进呢?

是头顶之上的浩瀚星空,以及我们内心深处那至高无上的道德法则。

我坚信,这道德准则乃是西塞罗所讲的自然法于我们内心的映射,我们没道理把它埋没、舍弃,反倒该将其高高擎起,去度量世间万物。

江歌妈妈在打这场官司接受采访时说:“要是我打赢官司,便能教导孩子们,别成为刘鑫(刘暖曦)那样的人;倘若我输了官司,就能告诫孩子们,别成为江歌那样的人。”

没错,你能够讲这番言论极具“道德批判”意味,甚至属于“以道德挟持法律”的行为。

然而,这位母亲这般表述,有何不妥之处呢?

她所讲的虽是道德层面的事,实则也是客观存在的实情。

标签: 审判 江歌 刘鑫 江歌案 西塞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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