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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欠缴电费被中止供电,损失该由谁“买单”?

发布时间:2025-09-05 00:29:31  浏览量:40

电力,是维系现代生产生活的 “生命线”,既点亮千家万户的灯火,也支撑着各类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近日,乐东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拖欠电费引发的供用电合同纠纷案,明确了“违约方自担损失的裁判规则,为供用电双方敲响法律警钟。

兄弟共营鱼苗业务欠电费,电网公司断电后遭索赔

原告陈某甲与陈某乙系兄弟关系,二人在莺歌海镇共同承包土地建设鱼池。为保障养殖生产用电,2018年5月,陈某甲与某电网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由该电网公司为其承包地所在片区提供高压供电服务。

在后续养殖过程中,陈某甲、陈某乙二人多次欠缴电费。2023年3月,某电网公司下属黄流供电所的工作人员为避免供电中断影响陈某甲生产,先行垫付了所欠电费。2023年9月,陈某甲被某电网公司启动二级催缴程序,工作人员现场向陈某甲送达了电费催缴通知单,并郑重催告。但陈某甲对电网公司的催告及提醒不予应允。在催告期限届满且陈某甲无补缴意愿的情况下,某电网公司按照既定程序对陈某甲承包地的供电采取了断电措施。断电后,陈某甲养殖鱼池出现大量鱼苗死亡的情况。陈某甲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以某电网公司“违法断电致其财产损失”为由,向乐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电网公司赔偿鱼苗损失。

电网公司程序正当,当事人违约自担损失

乐东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通过细致查看卷宗材料、梳理案件时间线及证据链,认为该案事实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法院审理查明:某电网公司在陈某甲、陈某乙多次拖欠电费的过程中,已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及法定程序——不仅有工作人员垫付电费的合理处置,在2023年9月,更是先后通过“现场送达催缴单”“书面催告 + 风险提示”等方式,多次向陈某甲催缴电费并告知停电后果,其最终采取的断电行为,既有《高压供用电合同》的约定依据,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正当、依据充分。

综上,法院认定:陈某甲作为用电合同的签订主体,与陈某乙共同经营鱼池期间,经电网公司多次催缴仍拒绝缴纳电费,已构成违约;涉案停电行为系因陈某甲一方违约引发,由此造成的鱼苗死亡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对陈某甲要求某电网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本案的审理为用电人与供电企业均敲响了警钟。从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来看,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供电人不得直接中止供电,需严格遵循“催告前置”原则:供电人若需停止供电,应当事先以明确方式通知用电人,经催告后,若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及违约金,供电人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在此提醒广大用电人:签订供用电合同后,应充分理解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严格按照约定及时缴纳电费,充分认识到“因自身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需由自己承担”的法律后果,避免因侥幸心理导致更大损失。

同时,供电企业作为兼顾社会责任与经济效益的特殊企业,在处理欠费停电事宜时,应当更加慎重: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催告、通知义务,确保程序合法合规;另一方面也应充分权衡自身电费回收需求与停电后用户可能面临的损失,尤其是针对鱼池、养殖场等对电力依赖性强的用户,可通过更细致的沟通、更灵活的缴费协商等方式,尽量减少因停电引发的财产损失纠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电力工业部关于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令第 8 号)第六十七条

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停电手续:

(1)应将停电的用户、原因、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批准权限和程序由省电网经营企业制定;

(2)在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3)在停电前 30 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实施停电。

来 源:乐东法院

总监制:陈海清

审 核:翁壮岛

审 校:李 娜

标签: 电网 乐东 莺歌海镇 停电 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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