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厅陪顾客唱歌,可以肯定地说,当地公安机关绝对不会抓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8条之规定,并没有对顾客和陪唱者予以制裁。只是对卖淫的“小姐”和嫖娼的男士以及歌厅法定代表人予以治安处罚。
过去一段时间,全国各地大小歌厅里,陪顾客唱歌的人比比皆是,犹以女士居多。后来“量贩版”式歌厅更多。
随着文化娱乐行业的发展,从业人员仿佛参差不齐。唱歌的顾客与陪唱者之间多有“嫖娼”案例发生。公安机关予以整顿亦在情理之中。同时,亦是法治社会的要求。
本人理解,歌厅顾客唱歌消费;歌厅美女陪唱“助兴”并无不妥。适当收取服务费亦是正当理由。两者之间的“红线”,必需是不能“卖淫”和“嫖娼”;不能以金钱为媒介而发生性关系。否则,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处罚情节。
顾客与陪唱者“纯粹”的唱歌关系,公安机关不能予以处罚。
法律规定“法不禁止皆可为”。